事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支持、鼓励实施先行赔付

培育良性的市场纠纷化解生态,更好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10月19日晚,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先行赔付,是证券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属于证券民事侵权领域的倡导性规定,旨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自愿赔付、自主和解的方式化解群体性纠纷。

为促进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先行赔付活动实施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更好发挥先行赔付制度快捷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的功能作用,中国证监会起草该指导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8日。

指导意见明确了先行赔付的适用主体和基本定位,规范先行赔付的主要实施程序。根据指导意见,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统称先行赔付主体)自愿先行赔付全案投资者损失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证监会表示,先行赔付主体可以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就赔偿事宜与受损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指导意见同时表示,投保基金公司基于先行赔付主体自愿委托向其提供专业支持服务,不收取费用,不代替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代替先行赔付主体行使追偿权。

指导意见明确支持、鼓励实施先行赔付。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依规将先行赔付相关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等的考量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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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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