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就《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管理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则》共二十八条,从发行人、承销商、投资人三个维度强化对债券发行行为的规范,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5日。
起草说明表示,债券定价是债券发行的核心环节,关系到债券市场能否将金融资源精准配置到实体经济,也是实现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为落实中央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要求,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强化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该《规则》。
发行人不得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规则》明确,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并规定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协助发行人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认购发行人债券的,应当及时披露信息,若通过这一路径进行价格操纵、利益输送,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采用招标方式定价的,发行人、投标参与人等相关方应当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的相关规定,禁止内幕交易、欺诈、串通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从定价端干扰市场同样被列入可处罚情形,包括以返还承销费、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投资损失等方式干扰债券发行定价;不当干预投资者认购决策,强迫承销机构、投资者认购包销;以及事先承诺债券投标价格或发行价格(利率)等。
发行安排上,债券招标或簿记价格(利率)区间应当包含可比债券公允价格(利率/收益率)。
承销机构低价揽业务被划出红线
《规则》表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应当以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涉及的各项服务费用,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公允水平报价,也不得以低价包销或变相包销等不正当竞争方式获取客户,违规者可被采取监管谈话、出具提示函或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业务。
以包销方式进行债券承销业务的,承销机构开展余额包销应当在债券承销期结束后进行,不得挤占市场有效认购规模。承销期结束前,不得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债券。采取簿记建档的,余额包销申购利率原则上应当按照债券利率区间上限确定。
《规则》指出,虚构投标规模或申购意愿进行虚假投标,蓄意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价格或数量、扰乱债券发行价格(利率)及配售,以及以蓄意干扰定价为目的,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格等行为,均在禁止之列。投资人开展债券申购,应当基于自身真实资金状况、投资策略,进行独立、审慎的报价和申购决策。同时,《规则》明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影响债券公允定价,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发行定价环节实行闭环监管
《规则》也对发行流程的留痕做出具体要求。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定价的,簿记建档场所应当具有独立的物理场所,并配备安全、稳定的簿记建档系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簿记建档的申购信息及价格区间调整变动情况、定价、配售等决策过程,形成不可篡改的电子记录。负责提供簿记建档服务的,应向簿记建档场所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事后备案。
参与方应当做好发行工作档案的存储与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反映债券询价、价格(利率)区间设定及调整、确定和配售的发行定价全流程,使用即时通讯工具沟通的,相关沟通信息也应当及时留痕并留存。《规则》还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债券还本付息后,留存档案应当继续保存五年。
《通知》明确,要强化对发行定价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一线监测、自律管理、行政监管和统一执法闭环管理机制,加强行刑衔接,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债券发行定价的监测,发现债券定价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可以通过函询、约谈等措施及时向有关机构了解情况,要求相关单位提供说明和定价依据。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积极发挥一线监测作用,对业务涉及的发行定价环节加强监测,市场参与者发现债券发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依规投诉举报。交易商协会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自律管理细则,并建立健全承销机构定价能力与承销机构评价结果相挂钩的市场化评价机制,强化对承销机构行为的市场化约束。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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