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护立法加速,7省(区、市)出手!专家解读

2026年,长城保护地方立法按下“加速键”:3月1日,《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开始施行;7月5日,《山西省长城保护条例》开始施行;9月1日,《天津市长城保护条例》开始施行。至此,在长城分布的15个省(区、市)中,已有天津、山西、北京、河北、甘肃、山东、宁夏7个省(区、市)完成专门立法。

从2006年国务院颁布《长城保护条例》,到多地立法密集落地,围绕这道绵延两万余公里的“线性文化遗产”,正逐步构建起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配套的完整法治保障体系。这一跨越意味着什么?对秦直道、蜀道等同样需要保护的线性文化遗产,又释放了什么信号?《法治日报》记者就此专访了长期关注线性文化遗产保护的故宫博物院研究馆员、故宫学研究院中外文化交流研究所副所长徐斌。

漫画:李晓军

从“特例”成长为“范式”

记者:如今7省(区、市)针对长城保护进行立法,对整个线性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释放了什么信号?

徐斌:7省(区、市)立法,实现了长城保护法治体系从“破局”到“长效治理”的跨越,也让长城从文化遗产保护的“特例”,成长为大型线性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式”。

2006年《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时确实是特例——它是我国第一部、也是长期以来唯一一部针对单项文化遗产的行政法规。此前,文物保护法体系以“不可移动文物”等点状概念为核心,尚无“线性文化遗产”这一法律概念。《条例》第一次在制度层面承认这类长距离、体系化的文化遗产需要特殊治理规则。

但《条例》内容主要是定原则、划红线、明基本责任,无法兼顾不同区段的差异。同为长城,北京密云砖石长城与甘肃敦煌夯土长城,保存状态、管护难度存在较大差别。过去十几年,很多地方“有大法可依、无细则可用”,省际边界段管理、基层管护责任、日常养护标准等处于模糊地带。

这一轮地方立法密集落地,核心是把国家原则拆解成可执行、可考核、可追责的地方规则。一方面责任落地,细化成省、市、县、乡镇四级权责清单;另一方面整体性落地,京津冀三地同步立法,山西、甘肃明确省际协同制度要求,在法律上承认长城是一条完整的线,而不是被行政区划分割的几段。

这释放了三个信号:第一,“整体性保护”从学术共识变成制度要求;第二,“国家专项条例+地方配套立法”模式已经成熟,可复制于其他线性文化遗产保护;第三,文化遗产法治建设从“抢救式立法”转向“预防性、体系化立法”,从重事后处罚转向重日常养护与监测预警。

长城“解法”回应难题

记者:目前线性文化遗产保护面临哪些普遍性难题?长城7省(区、市)立法做了哪些层面的探索?

徐斌:线性文化遗产保护,本质上面临四个普遍性难题,这是它和单体点状文物最根本的区别。

第一,整体性与分段管理的矛盾,这也是最核心的难点。线性文化遗产是连续的整体,管理却按行政区划切块,一条线被切成十几段、几十段,边界没人管、整体被割裂,完整文化线路变成一堆孤立的文物点。

第二,保护边界的模糊性。线性文化遗产的价值不仅在本体,还在沿线环境、景观、历史风貌,过去只保护墙体、路基,本体还在,但历史场景没了,价值折损大半。

第三,价值差异与“一刀切”的矛盾。绵延几百上千甚至上万公里的线性文化遗产,不同区段价值、保存状态天差地别,同一标准要么保护过度,要么保护不足。

第四,线长面广与管护力量不足。很多区段地处偏远山区、荒漠,靠文保部门巡查管护,力有不逮。

针对这四道难题,长城保护的地方立法实践做了针对性探索:建立跨区域协同机制,省际、市际联席会议、联合巡查、信息共享有了制度依据;保护范围从“长城本体”扩大到“本体及周边环境”;推行分级分类保护,按时代、类型、保存状况差异化管理;建立四级管护体系,责任下沉到乡镇,配备保护员,打通“最后一公里”。

制度层面,有两处突破最具意义。一是跨区域协同的法定化——这是线性文化遗产保护最核心的制度需求,也是过去一直未解决的问题;长城第一次把跨区域协同从工作层面合作上升为法律层面义务,对同类遗产都有示范意义。二是预防性保护的制度化——过去立法重心在“破坏了怎么罚”,是事后追责;这一轮地方立法转向日常保护、监测预警、风险排查,是保护理念的根本转变,也是大型线性文化遗产最经济、最有效的保护路径。

建立统一制度框架

记者:《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明确“数字长城建设”,《山西省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建设全省长城资源数字化平台”。数字化从“技术手段”上升为“法律义务”意味着什么?

徐斌:线性文化遗产大多地处野外,自然风化、生产建设破坏持续发生,很多区段还未普查就已消失,所以第一步是抢救记录、保存信息。对正在消失的线性文化遗产分三步走:数字化优先、全面建档,用遥感、激光扫描、三维建模采集本体和环境数据;分级抢救、重点突破,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价值高、损毁快的区段;下沉管护、早发现早处置。

数字化从“技术手段”上升为“法律义务”,是一次质的飞跃:它从“可做可不做的项目”变成“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意味着稳定的财政投入、明确的时间节点、统一的建设标准;保护从“被动抢救”转向“主动监测”,数字平台不只存档,更要监测墙体裂隙、路基沉降、周边建设活动,做到提前预警;保护标准得以真正统一,支撑跨区域协同保护。

记者:展望未来,线性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建设该如何完善?

徐斌:从短期看,当务之急是推动重点线性文化遗产的单项立法,填补法律空白——现在除了长城,秦直道、茶马古道、太行八陉、蜀道等都还没有专门保护法规。可以参照长城模式:先有国家专项条例定原则,再推动重点省份立法细化。

中长期则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线性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框架,统一线性文化遗产的法律概念,统一整体性保护、分级分类、跨区域协同等原则,统一数字化建设的标准,把单项立法整合成完整体系。

突破路径上,可先在国家层面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统筹协调机制——线性文化遗产涉及文物、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又跨多个行政区,这样做能为后续的统一制度框架积累经验。

记者:如果要在长城之外推荐一处最迫切需要立法保护的线性文化遗产,您会选择哪里?

徐斌:蜀道。作为重要的西南文化廊道,它是存续两千余年的山地交通活态遗产,自先秦至明清不断拓展定型。蜀道横跨川、陕、甘、渝4省市,沿线有古道本体、栈道遗址、关隘、驿馆、摩崖石刻、古村落等完整遗存序列。

但蜀道的保护形势十分严峻。遗存多深嵌于深山峡谷,受山洪、滑坡、落石、植被覆压等自然侵蚀,又叠加公路铁路叠压、城镇扩张、不规范旅游开发等人为影响,连续性被切割、风貌正在快速消解。仅陕西境内7条主线就达1300公里,四川境内覆盖7市30余个区县,大量区段长期处于监管空白状态。

当前蜀道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项保护法规,也没有建立跨4省市的统一保护协调机制。虽然沿线省份已启动省级蜀道保护条例立法程序,但整体仍处于分省推进、分段治理的状态,各地保护标准不一、职责边界模糊、跨部门协同不畅。这些问题与长城立法前的状态高度契合,是移植长城保护经验的最佳试验场,也可以验证长城经验在山地型线性文化遗产中的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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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流程编辑:U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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