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第三批)》,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诉易县某公司侵害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烈士肖像、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该案进一步明确,未经许可将英烈肖像用于商业牟利,即便没有丑化歪曲英烈形象,依然构成侵权,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捍卫英烈尊严、守护社会公共利益。
狼牙山五壮士是全国著名抗日英雄群体,其为掩护大部队和群众转移浴血奋战、宁死不屈的事迹,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载体,其肖像、名誉、荣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严格保护。
2025年,易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某公司将含有狼牙山五壮士肖像的“红根儿”品牌包装用于商业广告,其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于2025年6月30日立案,7月16日履行公告程序。按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规则,公告期满后,该案被移送至保定市检察院审查。
保定市检察院全面开展调查核实。涉案公司成立于2014年,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该公司委托设计师创作 “红根儿” 品牌包装,图案融合田园、易水湖、狼牙山景观以及狼牙山五壮士肖像。其中,该肖像参考詹建俊油画名作《狼牙山五壮士》二次创作形成。经公众问卷调查,产品外包装上的人物形象能够被普通群众识别为狼牙山五壮士。
经查实,某公司委托加工的侵权外包装包括瓶装矿泉水包装箱300个(标签7500套),辣椒酱包装519套,香油麻酱、柴鸡蛋、面粉包装箱各100个;其中,各类外包装共计748个已用于生产销售,其余存放库房。企业通过多个微信视频号及相关账号宣传带货。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品牌包装上的五壮士形象,与国家博物馆馆藏詹建俊1959年油画《狼牙山五壮士》主体构图、人物动作搭配基本一致,普通公众视觉差别较小,极易混淆误导。
为稳妥推进案件办理,2025年8月28日,保定市检察院邀请高校法学专家、媒体代表召开专家论证会,围绕英烈名誉荣誉恢复的诉讼请求开展研讨。同时,办案检察官专门征询两名狼牙山五壮士近亲属意见,亲属均明确同意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本案被告虽未丑化、歪曲英烈形象,但其将承载民族精神符号的狼牙山五壮士肖像直接投入商业牟利场景,本质仍是商用侵权行为,违背社会公众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与精神的普遍认识伤害民族情感,损害了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荣誉,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5年9月5日,保定市检察院向保定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鉴定费用,并公开宣传英雄烈士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同年10月16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当庭表示对检察院认定的侵权事实予以认可,自愿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年11月19日,保定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保定市检察院的所有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被告全面履行判决义务: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外包装,停用包装册、标签、宣传材料,删除网络宣传视频;于2025年12月23日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制作发布短视频,宣讲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以及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其肖像、名誉、荣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保护。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禁止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商业广告,禁止歪曲、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对以“红色文化”为名、行商业牟利之实的损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捍卫英雄烈士尊严,守护民族情感,推动形成崇尚英烈、捍卫英烈、学习英烈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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