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物业费装修费,天津公积金使用范围拟进一步扩大

记者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根据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结合天津实际,天津拟增加自住住房物业费、装修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并于9月15日发布《关于自住住房物业费、装修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 一是在天津持有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年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元。
  • 二是在天津购买住房,符合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在新建住房购房合同确定的交付之日起两年内、二手住房取得住房产权之日起两年内就该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提取金额为每平方米1500元乘以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15万元。
  • 三是在天津持有同一套住房满10年且近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款、首付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就该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翻新费用,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万元。
  • 四是职工办理新购住房装修提取或住房装修翻新提取中的任一类提取满10年的,符合规定可再次按上述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费用。

同时针对拟采取的衔接措施,《通知》明确,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施行日期为2026年9月20日,考虑到《通知》将在履行规定程序后施行,为保障职工权益,《通知》施行后,新购住房装修费提取截止日期在2026年9月20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的,提取截止日期顺延6个月;2026年物业费未在2026年12月31日前提取的,提取截止日期顺延至202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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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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