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桔子酒店”诉“橘子宾馆”,四叶草商标争议尚未平息……连日来,多起商标权案件映入大众视野,引发热议。
在某些企业看来属于合法维权的行为,为何成为公众眼中的碰瓷?企业又该如何避免赢了官司输了口碑?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大品牌为何爱打商标官司?
日前,河南南阳一家名为“渝见小面”的夫妻小店,因店名中含“渝见”二字,被连锁品牌“遇见小面”起诉侵权。“8元钱一碗的面,我得卖1000碗才够赔偿,这还没算成本。”店主毛女士崩溃落泪的视频引发网友同情,不少网友批评大公司“以大欺小”。
随后“遇见小面”股价大跌,品牌创始人发布致歉信,承认管理失误,并表示中止与外包律所的合作。品牌方还宣布将其注册的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与毛女士的夫妻店使用。此事件算是有一个温暖的结局。记者查询天眼查APP发现,“遇见小面”以侵害商标权为由,曾起诉山西、重庆、湖北、四川等多地餐饮店。
意在进行商标维权,却反而引发争议的案例近期频繁出现。河南平顶山一家经营近十年的“橘子宾馆”被连锁品牌“桔子酒店”起诉商标侵权;江苏江阴一家经营了20多年的乡镇宾馆,因为名字里带了“金茂”两个字,被上海金茂告上法庭;湖北某个体户经营的“美如家快捷酒店”因名称含“如家”字样,被连锁酒店品牌“如家”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索赔……
不少网友质疑,为何一些大品牌总在“批量起诉”小店,是不是想靠碰瓷牟利?一些法务或律师线下购买产品取证的行为,更是被人诟病“想钱想疯了”。
“取证购买是诉讼中合法且标准的取证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固定侵权证据,公众的观感不适,可能更多源于大公司与小商户之间力量的不对等。”北京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徐新明对此解释,正常的商标诉讼,主要目的在于维护自身商标的市场价值。
徐新明说,知名品牌会尽可能在跨类别或同类别上注册商标,本意也是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领域“蹭热度”、搭便车。此外,防御性注册商标也是为了提前布局未来可能涉足的新领域,避免企业在跨类经营时因商标被抢注而被迫更名。
“如果企业长期放任他人使用相似标识,商标的识别力就会不断被削弱,最终甚至可能沦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锖举例说,“U盘”最初其实是企业商标,后来公众把所有此类产品都称作U盘,最终失去了商标的独占意义;再比如吉普(Jeep),原本是品牌名称,后来逐渐演变成一种车型的通称。
大品牌起诉小店之所以频频引发公众不解,徐新明认为:“当一家全国连锁品牌起诉一家仅有十几间客房的县城小旅馆,或者索赔金额与小微商户的实际承受能力形成巨大反差时,公众很容易将其解读为‘以大欺小’。企业即便赢了官司,也可能输掉口碑。”
什么样的维权属于“碰瓷”?
商标维权的初衷是好的,现实中却常常发生异化。“一些企业管理者有一种心态,认为官司赢得越多,品牌影响力就越强,因此热衷于去起诉别人,甚至希望借商标诉讼牟利。”在高锖看来:“碰瓷牟利是谋不到大利的,很多时候还会适得其反。”
近年来,不少企业将知识产权维权工作批量外包给第三方机构或律所,并约定按照赔偿金比例分账,这一模式被诟病不少。“这种模式虽然高效,但也极易使维权行为脱离品牌方的掌控,被异化为牟利工具。”徐新明告诉记者。
如何区分正常维权和碰瓷式维权?徐新明表示,合法维权的核心是保护自身长期经营积累的商誉,赔偿只是弥补损失的附带结果;而商标碰瓷者的核心逻辑完全相反,只是为了赔偿。
在高锖看来,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第一,看权利基础是否正当。既要看商标是否合法注册,也要看是否进行了真实、持续的商业使用。“有些人注册商标后长期不用,只等待别人使用后集中起诉索赔,还有人恶意抢注他人企业字号、代理商品牌,再反过来起诉真正的品牌方……”高锖告诉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第二,看诉讼目的是否正当。正常维权通常针对真正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容易造成市场混淆的对象。如果不断扩大诉讼范围,对大量经营者批量起诉,再通过低额和解快速获利,就更接近“碰瓷式维权”。“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每个案件的索赔额不高,价格也可以商量,如果对方同意赔钱,就爽快撤诉。”高锖说。
如何给“碰瓷式维权”踩刹车?
近年来,司法部门对于“碰瓷式维权”“批量维权”越来越持否定态度。2021年年底,四川数十家门店招牌含有“青花椒”的餐馆被餐饮企业上海万翠堂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原因在于上海万翠堂持有“青花椒”商标,被告企业面临数万元的索赔。后四川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海万翠堂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后,该案和另一起“金银花”商标权案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明确“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
另一起涉及到化妆品商标的案件中,自2019年下半年开始,福建、辽宁、山西、河北等地多家化妆品店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纳益其尔”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多家化妆品店,要求其停止销售带有“NATURE REPUB LIC”与“纳益其尔”标识的产品、销毁侵权库存产品并进行赔偿。每家店索赔数万元,总索赔金额超亿元。事实上,这家公司的商标维权工作层层授权、转委托,由一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批量诉讼。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其中一起案件,判决该案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但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意味着,被告虽然被认定侵权,但原告“纳益其尔”不能获得赔偿,甚至需要负担一部分诉讼费用。
“低判赔甚至零赔偿,意在限制相关企业继续大规模诉讼的动力。”高锖解释,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否定已经注册且经过长期使用形成识别力的商标,但法院会适当压低赔偿金额,甚至让赔偿金额不足以覆盖诉讼成本。
此外,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十九条也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注册申请不予注册,有望从源头遏制恶意囤积商标、滥用商标权的行为。
如何避免赢了官司输了口碑?
徐新明建议,企业应建立更加审慎的维权审核机制,起诉前充分核查被告是否存在主观攀附、侵权规模大小等因素,对于无心误用、经营体量较小的商户,优先通过协商整改等方式解决,而不是直接提起诉讼索赔。
“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防止消费者混淆,而不是赋予权利人对文字、读音本身的垄断。”徐新明表示,企业在维权时,应始终围绕维护商誉这一目标,认真评估权利基础是否稳固、是否确有市场混淆和商誉损害,在依法维权与社会效果之间把握好尺度。
“当两家企业发生商标等知识产权纠纷时,我认为,最理想的方式仍然是诉前协商。”高锖表示,如果经过专业评估,确实存在侵权风险,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避免案件持续发酵。即便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在法院判决前,双方仍然可以达成调解。他提醒,“律师不仅要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也应提醒企业把握维权尺度,避免为了短期利益而过度诉讼。”
【延展】
大量通用传统纹样处于未保护状态
呼吁建立国家级传统纹样数据库
一连串的商标权案件让“公共文化元素”这一名词落入大众视野。特别是根植于公共文化传统的符号,能否通过商标注册被转化为私人独占财产?
专家介绍,公共文化元素经过再创作成为商标并获得大众认可的案例并不鲜见,飞天茅台中的“飞天”元素就属于公共文化元素经过设计、使用后获得显著性的商标。此外,不少中国企业也会将带有外国文化元素的外文单词、图案注册成商标。
注册商标成功,并不意味着就此“垄断”公共文化资源,社会公众依然可以继续合理使用相关的文化元素。高锖介绍,商标法保护的并非图案本身,而是经过长期使用后,图案与特定商品之间建立起来的识别关系。
多位受访专家向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提及“守宝龙”一案。这起案件中,敦煌某会展公司将敦煌壁画中的“守宝龙”注册为商标后,起诉斐乐公司在服装宣传中使用“守宝龙”文字构成侵权。厦门中院最终认定,斐乐公司不构成侵权,理由是“守宝龙”为敦煌壁画中坐姿龙的描述性称谓,属于公共文化资源,斐乐公司的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这一判决表明,即便公共文化元素已被成功注册为商标,也不能以此为由禁止他人对公共文化元素的正当使用。”徐新明认为。
有专家建议,可建立纹样数据库、传统文化元素名录等防御性保护手段。徐新明介绍,目前,我国传统纹样的防御性保护仍处于起步阶段。当前,虽然针对非遗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要规范的是非遗技艺的传承,地理标志和集体商标制度仅覆盖有明确地域和传承主体的非遗项目,大量散落于壁画、古建筑、古器物中的通用传统纹样长期处于没有保护的状态。
在此背景下,国内学界和实务界已形成广泛共识,呼吁建立国家级传统纹样数字数据库,对历代经典非遗纹样、民俗图案统一归档、公开存证,将其纳入商标确权和司法裁判的官方在先证据。
谈及数据库具体的运作方式,高锖设想:“如果注册的商标和纹样库里的一模一样,就禁止去注册;如果对纹样进行改动,能够证明申请人通过使用商标获得了显著性,即便可以注册,在将来发生侵权诉讼时,法院对相关商标的保护力度也应该进行相应缩减。”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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