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冠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下发监管函。
监管函称,2026年7月22日,该公司披露《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中标金额合计约为25234.05万元。2026年7月23日,公司又披露《关于项目中标公告的更正公告》及《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更正后),更正后的中标金额合计约为15705.39万元。公司项目中标金额披露不准确,错误金额9528.66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37.76%。
深交所表示,金冠股份上述行为违反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邬劲松、副董事长张艳利、总经理马丹阳、董事会秘书吴帅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
监管函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要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深交所同时提醒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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