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主张,高先生的画作融入了自身独创性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的掐丝珐琅工艺画构成侵权,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方则认为,再精湛的临摹也只是复制品,不存在著作权,他们的掐丝珐琅工艺画是基于公有领域的素材制作而成,不构成侵权。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究竟如何破解?
庭审焦点一:高先生的画作是否具有独创性? 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检索同名壁画 比对画作是否完全照搬
办案法官锁定高先生画作的补足、修复区域,重点核查这些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为此,法官逐一检索了莫高窟其余88铺的同名《观无量寿经变》壁画,以此判断高先生的补足、修复部分是否如被告所述,完全照搬了同名壁画的元素。

万红玉:我们发现高先生在临摹壁画的过程中,虽然借鉴了其他敦煌壁画的传统元素,但是并没有完全将其他壁画的元素照搬进这幅作品当中,整个补足部分以及修复部分的表达是加入了高先生自己的审美、判断、选择和安排。
临摹再创作 享有著作权
法官认为,高先生的临摹并非简单复制,而是在尊重原作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艺术判断进行的创造性再现,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侵权定性另一焦点:是复制还是改编
经过比对高清图,被告工艺品公司的掐丝珐琅工艺画与高先生的作品构成了实质性相似,被告已构成侵权。而另一个关键问题随之浮现:被告的掐丝珐琅工艺画是复制还是改编?被告侵犯的是原告权利作品的复制权还是改编权?这一界定直接影响被告的担责范围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庭审焦点二:案涉掐丝珐琅工艺画是复制还是改编?

万红玉:复制权是对原有作品完全的再现,而改编权是依托原有作品,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又加入了一些创造性的表达,形成了新的演绎作品。
掐丝工艺是否形成新表达 查看技艺细节
为厘清这一关键问题,办案法官前往被告工艺品公司的工坊,实地查看掐丝珐琅工艺画的制作流程,深入了解这项非遗技艺的细节。

张晓薇:我们去看一下技艺上是否形成了新的表达。通过两幅画的对比,我们发现被告在掐丝工艺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线条表达,包括佛和菩萨头后的头饰,无量寿佛背后的头光,还有背光,以及望柱和七宝台柱所呈现出来的颜色。在点蓝色彩的运用上,呈现出了比原画丰富得多的色彩内容。我们认为在这一点上,形成了新的构思,形成了新的作品。
比对细节 呈现二十余处“匠心差异”
经过细致比对,办案法官发现,被告公司的掐丝珐琅工艺画与原告的权利作品之间存在二十多处差异。合议庭认为,这些非遗传承的掐丝手法与点蓝技艺,体现了匠人们的智力创造性活动。

这些改变并非简单地用工艺技法更换载体,而是通过构思和设计,对原作品的基本表达进行了再创作,催生出新的艺术形象和审美价值。因此,被告公司侵犯的是原告权利作品的改编权,而非复制权。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

万红玉:我们综合考量了原告权利作品当中公有元素的部分,以及独创性的部分,以及被诉侵权作品的改编演绎的价值,以及被告的侵权故意、侵权规模等综合因素,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万元。
明晰著作权边界 也为非遗发展指明方向
敦煌壁画是中华文明的瑰宝,掐丝珐琅工艺是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案件判决平衡传统与创新、保护与传承,既明晰了著作权边界,也为非遗技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芦超:这个案件明确了两点,一个是对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壁画等文化遗产临摹再创作的,享有著作权;一个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非遗工艺也应在法律框架内传承与发展。我们既依法保护创作者的智力成果,也积极护航非遗技艺的延续。司法实践告诉大家,通过事先授权、联名开发等合法方式,才能实现原创作者与非遗匠人的合作共赢。
尊重原创,老手艺才能走得更远。传统与现代、保护与创新,从来都不是对立的关系。法律在文化传承的时代课题中,始终扮演着守护者的角色,为各种创造力明晰规则、划定边界。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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