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2 13:33
国家卫健委日前公布《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明确提出,养老机构可探索将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交由签约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同时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与周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签约合作。
资料图 京报集团记者 吴镝 摄
该指南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的签约合作服务,其中两种情形分别为:医疗卫生机构与没有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医疗卫生机构与已经设置医疗卫生机构但尚不能满足入住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养老服务机构可按“就近就便、需求服务匹配”等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意向签约的医疗卫生机构,并经双方协商同意,确定医疗卫生服务合作内容及合作经费。
在服务方式上,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可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医疗卫生人员上门,也可根据需求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分院或门诊部,安排医疗卫生人员常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在符合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养老机构可探索将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交由签约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
签约后,医疗卫生机构应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诊疗服务、医疗康复服务、医疗护理服务、中医药服务、精神卫生服务、安宁疗护服务、家庭病床服务、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服务、双向转诊服务、药事管理指导、专业培训、传染病防控和院内感染风险控制指导和远程医疗服务等。诊疗过程中若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应协助签约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及其亲属协商沟通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原标题:签约后医生可常驻养老院)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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